立法院剛三讀通過的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對於國內運動產業的發展可說是進入一個新境界,畢竟這是國內首次由主掌運動事務部門推出的產業政策,具有其歷史定位。

事實上,經建會分別在02及04年產業競爭力發展計劃及全國服務業發展計劃中將運動休閒業列為重點輔導產業,但前者是以運動用品製造業為推廣重點,後者則是注重運動賽會及觀光業。這次由體委會所提出產業條例涵蓋範圍則更廣泛,特別是強調內需的運動服務業。

值得一提的是本條例所適用的範圍似與多數產業條例有些許不同,此條例適用對項涵蓋了地方政府部門、非營利性組織及民間企業,前兩者更是產業發展重心並影響條例實施效益甚鉅。

首先,以地方政府部門而言,辦理大型運動賽會及興建運動場館與地方建設及塑造城市形象息息相關,而運動場館業及運動賽會表演業又屬於運動產業中之核心產業,也就是說,運動產業的推動絕非單一部門負責,惟有跨部門之整合才能克竟全功,事實上,從高雄世運到臺北聽奧的辦理都可看出地方政府所有部門人力及物力的投入,國內不少綜合性賽會的辦理亦有相同之情形。同時,台灣四面環海有利水域運動之推展,再加上全台自行車道及鄉間步道星羅密布,豐富的自然資源形成地方打造產業聚落的先天優勢,毫無疑問地,這也點出了全國或區域運動產業推動的決策思維所應具有的高度。

第二,非營利性運動組織之運作升級,運動產業中核心產業之成員包括許多非營利性運動組織,如各種國際運動總會才是是運動產業的真正主角,而運動用品公司(如耐吉、阿迪達司)、運動傳播媒體(如ESPN及運動劃刊)是產業界的重要配角,而國內從中央到地方有上千個實際參與運動推廣的運動協會或委員會,這些組織的營運成效關係著運動產業的興盛與否,資料顯示國內現階段的許多運動組織的專業人力與資源募集上仍與先進國家運動組織的治理績效仍有一段差距,事實上,先進國家的運動組織已經朝向企業化運作並以滿足市場需求為組織發展首要之務,而此一條例所提供之輔導資源、獎補助機制,甚至是產學合作,都有機會協助提升上述組織的營運成效。

運動產業的發展不僅促進個人建康及提升生活品質,對於城市行銷及地方繁榮有一定的助益,國際間業已有許多案例顯示城市透過辦理賽會以打造自身品牌並帶動相關產業,更特殊的是由於兩岸複雜的政治關係使得政府需要透過其他方式爭取國際空間,而屬於全球共通語言的運動使運動產業更具戰略意義,如在國際賽會表現優異的知名運動員、國內興建的著名運動場館及城市所辦理的品牌賽事都可以輕易地吸引全球媒體的目光,此「內外兼修」的多重效益更突顯運動產業的價值,然而中央政府組織再造之後的體委會後將成為教育部的體育署,過往經常出現的「人去政息」之情況卻可能讓剛出爐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瞬間急凍,這就考驗施政者的決心及智慧。

部分內文已刊登於聯合報!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3995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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